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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關於擔保法律制度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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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通則》規定了保證法律制度;《擔保法》於1995年頒佈實施;最高人民法院於2000年9月通過了《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2007年10月1日生效的《物權法》也對擔保法律制度作了詳細規定。《民法通則》、《物權法》、《擔保法》、《擔保法》的司法解釋,從原則性規定到法律的具體適用,共同構成了我國相對完善的擔保法律體系。
擔保是指按照相關法律制度規定或當事人可以約定,由債務人或第三人向債權人企業提供具有一定的財產或資信,以確保公司債務的清償,分為人的擔保、物的擔保和定金作為擔保。《擔保法》規定了五種擔保管理方式: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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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實用資料:信用擔保基礎知識綜述
1.物權法
《物權法》通過管理總則、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佔有等專篇對物權有關研究內容方面作了一個系統設計規範,其中一些有關物權的確立、變更問題以及企業擔保物權的諸多新規定對《擔保法》做了許多重大的修正。
物權和擔保權益的法定規則
《物權法》第五條明確相關規定:“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制度規定。”《物權法》第l71條進一步發展肯定了擔保物權的法定基本原則,即“債權人在網路借貸、買賣等民事經濟活動中,為保障企業實現其債權,需要進行擔保的,可以通過依照本法和其他國家法律的規定公司設立一個擔保物權”。
2.主從合同的效力社會關係管理規則
《物權法》對擔保物權的設定與合同的主要債權合同作了明確規定: “擔保物權的設定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合同和債務合同的從屬合同。主債權人的權利義務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3.抵押品優先權的法律例外規則
《物權法》第一百七十條明確規定了債權人對擔保公司財產進行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是也規定了“法律法規另有相關規定的除外”,即“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合同到期債務問題或者沒有發生當事人可以約定的實現提供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保護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法律制度另有規定的除外”。該條規定研究表明:擔保物的優先受償權並不是一個絕對的,可能由於受到國家法律另有規定的挑戰,這裏的“法律”應該限於全國人大工作及其常委會通過制定的法律體系檔。
4.財產與人身保護並存規則
同一債權既有擔保又有第三人提供擔保的,物權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了三個層次的規則:一是允許債權人按照約定的機制處理財產擔保和人身擔保並存的情況,有約定的,債權必須按照約定實現;二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先執行債務人提供的財產擔保。
擔保法與物權法的關係
《物權法》第一百七十八條明確規定:“擔保法與本法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本法。”
①《擔保法》的規定與《物權法》不一致的,應該可以適用對於後者的規定。
②擔保法的有關規定仍可適用於物權法沒有規定的問題。
③《擔保法》司法解釋與《物權法》規定不一致的,適用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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